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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女工产假少于90天 可罚单位5000元

发布时间:2009-07-24  来源:新华网-新华社会  字体大小[ ]
       新华网郑州7月24日电(记者王宏彬)在河南省省会郑州市,如果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用人单位将被处以最多5000元的罚款。这是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2日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的条例之一。

      据了解,《标准》对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的行政处罚逐一给出分类分级的裁量标准,尤其在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方面颇为详尽。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如涉及以下6类侵害女工的行为将会受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这6类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之后,还要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彭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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