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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被通缉”理应成为舆论监督的标本

发布时间:2010-07-31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字体大小[ ]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此事一出即引起争议。29日,浙江警方认定,遂昌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撤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道歉。

  无论通报结果如何,事实上广大民众与公共媒介已经得出结论:作为一个地区的司法机关,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对于公权力的随意滥用、为企业利益服务而视公民合法权益、法律尊严于无物的毫不遮掩、面临舆论监督时的傲慢对立与绞杀,已经到了何种程度。而这种企图利用权力一手遮天的认知与行动,最终没有抵挡住全国民意与舆论的合力抨击,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曾经期待以拘传记者来阻止事态的发展,却发现等来了自己也无法控制的“最坏结果”。

  “记者被通缉”的出现,可谓出乎社会情理之外,但又在民众意料之中。一个企业对于客观报道其所作所为的中央媒体恼羞成怒,而当地司法机关俨然成为其奴仆,竟然使出网上通缉记者的“合法暴力”手段,其胆魄之大,确实令人咋舌。难道这些“执法者”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不过,近年来诸如“进京拘传记者”的“西丰事件”出现,提醒着我们:在当下某些地区的政治土壤中,依然滋生着部分人一权独大的张狂情绪,他们把民众当做无所依托、轻松践踏的草根,把舆论当做可随意操控的传声工具,一旦出现违背其惯性思维的民意反抗、舆论监督,其采取的手段就滑向无所不用其极。

  “记者被通缉”即是对舆论监督与民意所向的双重封杀。媒体记者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指他们承担着公众所赋予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这也是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每一个从业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反过来看,记者的正当采访权、报道权,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因此,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公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的民主权利。

  不过,哪怕经济观察报记者最终得以澄清冤情,我以为“记者被通缉”尚未迎来真正圆满的结局。众所周知,“记者被通缉”的导火索,是报社报道了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一事。而举报者据说也受到株连被抓捕,目前还有网友转帖被抓事件继续出现。这些当事人的命运走向究竟如何?被曝光关联交易内幕的那家上市公司到底是含冤受屈还是罪有应得?真相尚未得以透析,案件依然扑朔迷离。那么,肩负舆论监督指责的媒体是否还能继续跟进,深入报道,浙江丽水遂昌县领导班子又将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舆论报道,尤其是其中可能会出现针对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滥用权力的“负面报道”?这一切都将成为媒体与当地政府所要面对的共同命题。

  于更广泛的意义而言,在我们这个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但依旧存在强大旧体制、旧意识形态阻隔的社会,媒体监督还可能与某些既得利益者发生激烈冲撞,期间的曲折反复,将考验着中国依法治国、思想解放的文明进程。而“记者被通缉”能否成为舆论开放史上供来解剖的标本,我们将拭目以待。

  (长沙晚报 作者: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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