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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应重申,记者当“雄起”

发布时间:2010-07-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字体大小[ ]
      [批评与回应]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全国通缉,其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记者据实客观报道,却被公安机关全国通缉,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其家人也遭到威胁,记者本人不能上班,工作陷入停滞。

  目前,浙江当地公安部门已经撤销对记者的通缉,但有四个问题必须要厘清:第一,记者的报道是否客观真实?有无通过捏造事实、诬陷或伪造证据而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否则该公司就有诬陷记者之嫌。第二,面对该公司的要求,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是否通过认真细致调查,掌握记者嫌疑违法或犯罪的证据?是否存在地方保护,甚至收受该公司的贿赂,从而使警察这一国家公器沦为该公司的家丁或护卫?第三,根据现有法律,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是否有权通缉记者,乃至于现有法律能否保障或侵犯记者的职务行为?第四,在现代国家,媒体记者是否既是公民,又是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象征?法律应该怎样保护记者的报道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记者的报道客观真实准确,那就不可能构成诬陷罪,没有损害该公司的商业信誉,而是客观真实,因此该公司才要“公关”封记者之口,使报道“胎死腹中”。反而是该公司提请公安局对记者进行通缉,对记者构成了诬陷罪;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公安局没有认真调查,并无该记者违法犯罪的证据,那就公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搞有罪推定;如果前面两个问题不存在,那公安局就无权通缉该记者,否则公安局的行为也嫌疑违法,涉嫌乱用国家公器和公权力。相反,公安局应该先进行调查,掌握客观真实证据,保护记者客观报道事实、监督内幕交易事件,为公众披露事件真相,揭露该公司的内幕交易,将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大白于天下。

  正如社论所说,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关系到媒体的报道是否可以顺利进行,也不仅仅是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程度,常识需要不断重申,然而记者自己以及这个行业,都应该积极“雄起”,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记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公民又哪来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比如现实中记者无端被殴打的事时有发生,记者就不能选择隐忍,而应该积极维权,保护自己,又使违法之人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现代法治社会,在一般公众看来,作为国家公器的公安部门,应该积极保护记者客观真实报道的权利,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也就是保护公民的监督权与知情权。无案通缉记者,乃法治之大忌,是在非法剥夺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在今天的中国,新闻监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对新闻监督的保护非常欠缺,也就是对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保护还很不足,公权力对媒体诉讼还时有发生,这是在直接或间接地剥夺公民对事件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与宪法相背离的。当然,我们一方面希望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遵守现有法律和程序(包括对刑事诽谤的特殊限制),一方面更期待中国出现针对新闻媒体的专门立法,以全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向世界展示中国人权立法的进步。

  □朱忠保

全球公众传媒GAN  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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